第470章 大明律之银业法

按规模缴纳,若其中一家因经营不善而兑付困难,可用此金先行垫付,以防民变。

第七:凡惠民钱庄及特许钱庄,其每年贷出之银两,必须有七成以上。

用于农、工、漕运、织造等实业,对囤积居奇之贷款。

商业司有权,课以重罚或禁止,对于垦荒、新式工坊等,可给予利率优惠。

第八:凡在钱庄单次存、取白银,五百两及以上交易者。

钱庄必须记录交易人户籍、身份牙牌等信息,并按月造册,密报商业司与锦衣卫备案。

若无合理解释的,巨额银钱往来,商业司有权冻结,并移交三法司审查。

第九:于商业司下,设立金融稽查所,与独立之军职体系。

稽查所有权,巡查各府县钱庄账目,军职体系负责,大额各州县现银押运。

鼓励钱庄伙计、百姓检举违法之事,凡查证属实,检举人可获得罚没银两。

其中的一成,作为举报者的奖赏,朝廷提供保护,并严禁泄露举报人信息。

第十:惠民钱庄更名为‘大明商业银行’,《新银业法》自崇祯十六起,颁行大明全境。

崇祯将圭笔置于笔架,转头道:“王伴伴,将所写之法条,交由三法司共议。”

“限期月余内,将细则等全部调整好,于崇祯十六年正旦,颁行大明两京十三省。”

王承恩接过册子,出了东暖阁往文渊阁而去,当其来到文渊阁之时。

三法司的领头人,都齐聚于此在共议,关于钱庄的新法条。

王承恩走到林欲楫面前,掏出册子道:“林阁老,陛下谕旨,要求三法司重议法条。”

林欲楫站起身,躬身接过册子道:“王公公,陛下可有详细要求?”

王承恩摇摇头道:“陛下说,给三法司月余时间,于崇祯十六年正旦,颁行大明全境。”

“咱家,谕旨已传达到了,这便先行回去了,诸位且忙不必相送。”

林欲楫欠了欠身道:“麻烦王公公了,那林某便不远送了,您慢走。”

林欲楫展开册子,看到陛下用朱砂墨,又另外新加注了四条,仔细思索其中圣意。